国债回购交易的申报

报价方法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最小报价单位 0.005或其整数倍 0.01或其整数倍

交易单位 10万元面值(即100手)及其整数倍 1000元面额(即1手)的整数倍.每笔报价限量 最大不超过1万手

回购交易的清算

1、实行 “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即投资者完成申报并确认后,由交易所登记公司在成交日和购回日分别进行两次电脑自动清算。
第一次(成交)清算:在成交当日闭市后,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进行清算,并据此结算出融资、融券方应收(付)的资金和抵押券并划付佣金和手续费。
第二次清算:在到期购回日闭市后,对融资方、融券方应收(付)的购回资金进行清算,并根据成交日的收益率计算出融资、融券方应收(付)的资金和抵押券直接进行自动划付。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两次清算均由交易所登记公司根据电脑数据自动完成,券商席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时接收清算数据并与客户完成逐笔交割即可。

3、国债回购的购回价:如果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
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或365天)
注: 1、上交所规定 “一年的天数为360天”;深交所规定 “一年的天数为365天”. 2、年收益率为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争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 “价格”。